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联网监管办法。联网监管指的是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网络,向海关提交满足监管要求的物流和生产数据,海关核对后进行实物核查。实施此监管方式的企业需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海关注册及为生产型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此新办法取代了海关总署于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第100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这意味着自2006年6月14日起,旧的联网监管办法将被废止,所有企业必须适应并遵循新的海关联网监管要求。
为确保海关对加工贸易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此管理办法,以规范海关操作流程。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海关联网监管的定义。海关通过与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联网,获取必要的财务、物流和生产运营数据,将其纳入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实时的保税货物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06年5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了第150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此新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替代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海关总署令第100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后者将从此时起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2、如加工贸易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的幅度值时,应分别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第九条 国家单耗标准自批准生效之日起执行。国家单耗标准生效前在海关备案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仍按海关原核定的单耗标准核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最新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正式公布了一项新的管理办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12月21日经过署务会议的审议并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取代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编号为96号的旧管理办法。
4、根据《办法》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单耗标准设定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行为有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任何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处理。如果违反本办法导致走私、海关监管规定或其他海关法相关违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理。
1、之后,企业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到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和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
2、生产企业在进行出口前,需要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得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3、异地加工贸易整体控制流程:(1)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首先,需要加工企业去当地经贸委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办理时间,视当地的经贸委办事效率而定,一般在3个工作日到7个工作日不等。一旦办理完毕,需要立即将正本寄到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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