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还要向海关提供纸质资料?已网上填报《信息表》的企业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无须提交纸质《信息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仍需确保网上填报的信息准确无误,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问题。
2、关于加工贸易备案的办理,流程并未因《生产能力证明》的取消而改变。企业仍需遵循单一窗口的程序设立或变更加工贸易手(账)册。如果企业之前已获得《生产能力证明》,且信息未变更,仍可凭借该证明在海关办理相关手续。重要提示:《信息表》的有效期为一年,一旦到期或信息有变动,企业需及时更新。
3、已经取消,不再需要办理生产能力证明。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加工企业应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厂、加工设备和工人,经营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如加工贸易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的幅度值时,应分别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第九条 国家单耗标准自批准生效之日起执行。国家单耗标准生效前在海关备案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仍按海关原核定的单耗标准核销。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保税港区的货物和物品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直接进出口的货物处理方式如下:第三十九条,通过保税港区进行进出口的货物,海关依据进出口常规程序进行监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区外货物进出的监管有明确的规定。区内企业或区外收发货人在货物进出保税港区时,需按照进出口货物的常规程序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如需征税,应根据货物实际状态缴纳税款;涉及配额和许可证件的商品,需提供相应的证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官方决定,第164号令已经正式发布。该令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经过2007年8月29日海关总署的署务会议深入讨论并得到了通过。从2007年10月3日起,这个管理办法将开始正式实施。
5、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
关于加工贸易禁止类2018,以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15版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上一篇
消防验收与加工贸易
下一篇
三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